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龙玉惠 发布时间:2022-03-25 阅读次数:37628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4-05| 发布者: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查看: 56382

摘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 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 年 4 月 26 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 的巩固。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 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 领会《意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 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面向基层就业、锻炼成才。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深入基层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区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充分认识到基层是青年人才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主动性。

  三、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一是建立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由国家代为偿还。二是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办法。 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留在原 籍(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实际工作地。对非公有制单位聘 用非本地生源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要建立集体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落户。非公有制单位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三是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到我区乡镇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在广西服务期间),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 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四是提高见习期工资标准。 对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 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 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2 档工资标准。五是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到乡镇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2 年以上的,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试用(见习)期可按实际工作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六是加分升学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到乡镇基层就业服务满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广西区属高校成人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广西区属高校研究生的,均可加 10 分。七是合并计算工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者,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到非公有制单位、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同时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的有关政策。 各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 为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高校毕业生正在申办前置审批和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有效期为 3 个 月至 1 年的营业执照,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 样。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一是享受国有企业员工有关待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励、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二是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聘用高校毕业生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 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 习指导 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实行考录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倾斜办法。 一是招考公务员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 生。从 2006 年起,自治区、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三 分之一的职位应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 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 中择优录用,以后逐年提高。二是事业单位有关岗位 招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全区财政拨 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综合管理类岗位应原则上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三是笔试成绩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经县以上组 织、 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在乡镇工作满 2 年的毕业生或参 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可加 5 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是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自治区级机关对新招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在招录 后 3 年内,分批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1 — 2 年;今后 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着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进一步拓宽渠道,适当增加选调生选派人数。选调 生主要充实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每 年从企业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进入选调生队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今后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岗位需要,留出一 定数量的空缺职位,从基层经过 2 — 3 年锻炼的选调生中择 优选拔。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继续做好“大 学 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各级共青团、教育、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 的部署,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拔派 遣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落实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其后顾之忧。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国家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服务计划。从 2006 年起,由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每年组织选拔 2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从事为期 2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服务工作, 服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待遇标准,发给生活补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自愿合同,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市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

  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 2006 年起, 根据国家部署,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十、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安排专门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该项工作。各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积极 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 社会两条渠道积极筹集 " 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 ,为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为高 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等自主创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

  十一、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配置乡镇行政编制。 为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 盾,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自治区编办、人事厅、教育厅, 每年从中央下达给我区的专项行政周转编制中安排出 一定比例,用于接收经基层锻炼表现突出的人员(含选调 生)。这部分周转编制不计入当地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 高校毕业生离开乡镇后以 3 年为一个周期逐年收回。

  十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就业制度。 根据 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实际需求,实行定向 招生、定向就业。定向招生计划由有关市、县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开,面向全区招生,适当降分录取。报考定向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单位就业。

  十三、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 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 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构建全区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 业指导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 准确的信息服务。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广泛开展就业指导、人事代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加快建设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体系。

  十四、面向基层,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根据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基层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我区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各高等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高校年度招生计划要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加大力度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高校要根据基层人才需求培养人才,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情况。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对取得高等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广泛开展对口合作与扶贫,高校把自治区指定的重点帮扶县作为人才和智力扶贫对象,并在所选定的县设立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

  十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人事、教育、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公安、工商等部门、共青团组织及高等院校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合力,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要创新工作方法,对已经下基层的毕业生要做到政治 上爱护、工作上帮助、生活上关心,定期主动走访、联系, 把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落到实处。要积极为他们创 业发展、贡献才智创造条件。要对在基层实践中脱颖而出、 建功立业的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自治区每 3 年开展一次评选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表彰活动,每次表彰 100 名在基层锻炼成绩显著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范围 : 各类县以下中小企业 ; 乡镇机关、乡镇事业单位,社区、村管理服务机构 ; 经 工商部门确认的自主创业者;非公有制单位。

主题词: 就业 大学生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06 年 4 月 2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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